抚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子女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有什么待遇
导语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有以下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等更多待遇可详见正文。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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