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额度: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24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56元。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
2.失业人员缴费时间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另: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1.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清原县分局
地址:抚顺市清原县清原镇清河路石花街6号
电话:0413-3037933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2.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顺城分局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3-1号
电话:0413-7666800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