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最新通知
导语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详见正文。
最新通知: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机关将积极与民政、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获取死亡人员信息。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采取电话、微信、通知等方式通知死者亲属,提示其为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对接到通知后仍不配合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或无法联系到死亡人员亲属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信息来源:抚顺市公安局 信息时间:2023年6月8日